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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钢集团修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部分条款

日前,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修订并印发了《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集团公司各单位按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制度执行。

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方面介绍,此次修订的制度,主要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新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同时按照企业现有的组织架构,补充了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旨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指导思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由行政一把手和党委书记共同负责,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制度适用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制度从目的和适用范围、公司领导职责、其他分管人员的安全职责、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各子公司人员安全职责等7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公司领导职责方面,制度明确规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含消防)全面负责。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制度还具体规定了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的安全职责。

在职能管理部门职责方面,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委/监察部、组织人事部、战略发展部、运营控制部、资本财务部、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安全职责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制度还规定,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岗位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于9月12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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