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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哈密巴里坤矿区吉郎德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郎德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0〕29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吉郎德露天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吉郎德露天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200万吨/年调整为300万吨/年。
 
二、项目通过优化生产组织、加快工作线推进度等措施提高生产能力,以融资租赁方式减少采掘设备投资,项目总投资调整为9.7亿元。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6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三、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3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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