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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关于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1〕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焦化、火电、水泥、玻璃、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钢铁行业(长流程钢铁企业)、焦化行业、火电行业(燃煤电力企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燃气混烧电厂)、水泥行业(含独立粉磨站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玻璃行业、有机化工行业。

二、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三、执行要求

(一)严格厂界二类区浓度限值。钢铁、焦化、火电、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厂界标准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浓度限值(详见附件1)。

(二)严格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钢铁、焦化、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标准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详见附件2)。

(三)严控排污总量。钢铁、焦化、水泥、玻璃行业烟气排放量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烟气排放量减少20%以上(特殊生产工艺和民生保障的企业除外),在现有排污许可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夜间要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四、其他要求

(一)以上有关要求及时纳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本通知要求许可。

(二)所有新、改、扩项目有关标准执行本通知要求。

(三)本通知中未涉及污染因子仍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g/m3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附件2: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中规定的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石油炼制和石油

化学企业

其他企业

1

非甲烷总烃

2

2

2

0.2

0.1

3

甲苯

0.8

0.6

4

二甲苯

0.5

0.2

5

甲醛1

0.5

6

甲醇2

1

7

丙酮2

1

8

酚类3

0.02

注:(1)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2)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3)仅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标准限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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